一、目的
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(以下稱本局)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視節目劇本之創作,發掘及培養電視節目編寫人才,豐富我國電視節目內涵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徵選方式
徵選方式分以下二階段辦理:
(一) 第一階段:
由報名者提交完整故事大綱、主要人物介紹,其內容須具創意性、可拍性,且適合於電視播送;本局就報名之參選作品中評選出入圍作品。
(二) 第二階段:
由第一階段入圍者依入圍作品,就下列二規格擇一繳交:
1. 十三集節目之分集大綱及三集劇本,每集劇本長度應為九十分鐘。
2. 二十集節目之分集大綱及五集劇本,每集劇本長度應為六十分鐘。
前項劇本需具有場景、動作、對白等情節,且適合於電視播送;本局就入圍作品中評選出得獎作品。
三、獎勵項目、名額及方式
(一)入圍者、得獎者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,二人以上共同入圍、得獎時,獎狀各一,獎金均分。
(二)入圍獎項及獎金:由評選小組視參賽作品之水準決定名額,每名入圍者,頒發獎金新臺幣五萬元。
(三)得獎獎項、名額及獎金金額:
1.優等獎:三名,各頒發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。
2.佳作: 六名,各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。
(四)
第二階段各獎項名額得一部或全部從缺;評選小組並得視參選作品水準增加獎項名額。
四、報名者資格
(一) 報名者應符合以下規定:
1.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。
2.應為參選作品之著作人,且享有參選作品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。
(二)參選作品如係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,應共同報名。
(三)文化部及本局之員工、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不得報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