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)完成佈展。
展覽期間(106年5月18日-6月18日)
(一)
若展覽期間之展覽環境、展品或設備有損壞情形,須配合本局要求盡快修復。
(二)
展覽期間攝影或拍攝紀錄作為成果。
卸展作業(106年6月底前)
(一)
展場硬體拆卸、清運及清潔復原。
(二)
獲選團隊提送成果報告書。
補充說明:
(一)
本局將協助平面及網路宣傳、新聞稿發布。
(二)
計畫期間,本局將視情形不定期透過現勘、會議、專案報告等了解執行進度及狀況,請提案單位及合作單位配合。
其他注意事項
一、參與本案所繳交之文件均不予歸還,請自留備份。
二、繳交文件格式:一律以中文直式橫書方式填寫,文字部分以A4尺寸為原則,圖說部份以A3為原則,請摺疊成A4大小後合併於左側裝訂成冊,並加註目錄與頁碼。
三、提案單位所提計畫應自行規劃,且須自行確認未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狀況。
四、本案有不足者,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;如有未盡事宜,得另行修正補充之。本案自公告日起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五、 送件方式:專人遞送或掛號郵寄均可,逾時恕不受理(以郵戳為憑,並請自行考量郵寄時程)。
(一) 收件地點: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文化資源科 許愷芬收
(二) 地址:73049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23號4樓
(三) 電話:06-6321350
(四) 傳真:06-6371142
(五) e-mail:w19889124@mail.tainan.gov.tw