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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你來show-影像創意新人徵件計畫

公告類型: 系上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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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

一、目的

為活化本館多元功能展演設施,提供影像創意者創作放映平台,鼓勵國人以各式攝影機攝製完成影像創作作品,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(以下簡稱本館)特擬定本計畫,辦理影像創意新人徵件活動。

二、入選者之權利義務

(一)本徵件計畫之入選者,應同意授權新北市政府文化局(含附屬機關/構)及其授權之人、本館及承受本計畫業務之法人,將入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於本館相關活動中(包括但不限於宣傳及本館節目檔期活動)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口述、公開展示,並得將入選之影像創作作品重製、改作(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、改作各種語版)或部分剪輯,於本館相關活動中(包括但不限於宣傳及本館節目檔期活動)作以下運用:

1.    活動中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口述、公開展示;

2.    於無線、有線、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性公開播送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口述、公開展示;

3.    於上開行政機關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口述、公開展示。

(二)本徵件計畫之入選者,應繳交入選者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1(可直接播放之DVD格式)予本館推廣之用,並出具同意5年期間(中華民國10311~1071231)授權新北市政府文化局(含附屬機關/構)及其授權之人、我國駐外單位、本館及因法律規定承受本館業務之法人,得將入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口述、公開展示,並得將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重製、改作(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、改作各種語版)或部分剪輯,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:

1.    非營利性活動中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口述、公開展示;

2.    於無線、有線、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性公開播送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口述、公開展示;

3.    於上開被授權者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口述、公開展示。

(三)入選者由本館提供每部影像創作作品授權金新臺幣(下同)1萬元(含稅10%)。

(四)入選者得由本館提供創作題材,協助拍攝新片,相關執行經費由本館酌情支付。

三、參與徵件注意事項

(一)     影像創作作品之放映時間,應為10分鐘以上,30分鐘以下。

(二)     影像創作作品不限媒材及類型(題材內容與新北市或水金九地區有關者尤佳)每人報名參選本徴件計畫之作品,至多以3件為限

(三)     參加資格:參加本徵件計畫者,應為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或導演,且為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。

(四)      影像創作作品,一律應加印中文字幕。

(五)      影像創作作品,應提供可直接播放之DVD格式之拷貝。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,如有無法播放或播放狀況不佳等情形者,本館得通知限期補正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,不受理評審。

(六)      違反第(一)款至第(五)款規定之ㄧ者,均不予評審。

(七)      影像創作作品,一律不予退件,請以複製片報名參選。

四、報名應備文件

(一)      報名表正本(1份)。

(二)      影像創作作品若使用他人著作(包括但不限於音樂著作)者,應繳交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文件影本(1份);如未使用他人著作(包括但不限於音樂著作)者,應繳交切結書正本(1份)。

(三)      報名參選本徵件計畫者,另須檢附下列文件、資料:報名參選者,不限攝製之媒材,應繳交DVD拷貝7片。

五、報名期限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021130日止,逾期不予受理報名。報名文件不全者,本館得通知限期補正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,不受理評審。

六、投件方式及地點

報名者應以郵寄(須掛號)或親送方式向本館報名。採掛號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。採親送方式報名者,應於本館上班時間內(週一至週五09:30~17:00,週六及週日09:30~18:00)送達,並於信封上註明「報名影像創意新人徵件計畫」。

報名地點: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(22450 新北市瑞芳區金光路8)。

聯絡電話:(0224962800分機2875

七、評審方式

(一)      由本館遴聘專家、學者3人至5人,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。評審小組評審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(以下簡稱參選作品)之准駁,應以集會方式為之。

(二)      評審小組之委員,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。委員於參選作品評審會議召開前,均應簽署聲明書,聲明與該次評審之參選作品無關聯,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。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,本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;委員與該次評選之參選作品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,本館並得撤銷該參選作品之入選資格。

(三)      本徵件計畫之入選名單,應經評審小組之委員總額2分之1以上出席,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作成建議。

(四)      評審標準:主題創意20%,故事劇情20%,畫面呈現20%,拍攝技巧20%,影音編輯美學技巧20%

八、入選名單公布

(一)        入選名單由本館擇期於本館網站公布,並發給入選證書;入選作品依本館節目檔期規劃放映。

(二)        本徵件計畫之入選者應自入選名單公布日起1週內,攜帶國民身分證,親至本館繳交下列文件、資料予本館,以便核發每人每部入選影像創作作品授權金新臺幣1萬元;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之文件、資料不完全者,撤銷其入選資格,入選者應將已領取之入選證書交回本館:

1.第二點第(二)款規定之入選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(可直接播放之DVD格式)1部。

2.第二點第(二)款之授權書2份(正本)。

3.入選者之影像創作作品授權金收據(正本)。(請親至本館於收據上簽名)

4.其它本館指定之文件:國民身分證正本。

(三)        本徵件計畫之入選者應自入選名單公布之日起1週內,備妥上述文件、資料向本館申領授權金;逾期未申領者,本館得不予核發,並通知後補入選者遞補,以憑辦後續事宜。

(四)        無法親至本館辦理者,得於入選名單公布日起1週內,委託代理人持委託代理授權書與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,至本館辦理相關事宜。

(五)        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211日規定,執行業務收入單次給付達新台幣5,000元以上,由扣費單位按費率2%就源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。故入選之每部影像創作作品授權金新臺幣1萬元,會先由本館代扣補充保險費新臺幣200元。

九、違反規定之處置

入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撤銷其入選者資格,入選者應將已領取之入選證書及授權金交回本館,若對本館造成損害,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 

(一)以虛偽不實資料、文件報名參選者。

(二)有抄襲、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。

十、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

本徴件計畫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,得由本館隨時修訂補充解釋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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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 2013/10/17
發布人員: 陳美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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